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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绑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赵**因其母亲李*某和爷*某乙于6月10日晚在民权县程庄镇新赵庄村被其姨夫赵*某殴打一事,带领赵**、俞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六人到程庄镇蒋庄村委金集村赵*某家中与赵*某理论。因言语不和,赵*某执刀将赵**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赵*某用绳子捆绑住赵**作人质,要挟要见其妻子李*乙。后经公安人员多方做工作,直到下午5时许,赵*某才将赵**释放。将赵**绑架作人质长达五小时之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赵**他们到家里打其,是赵**要求绑自己的,自己不构成绑架罪。辩护人裴**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带五人到家里找事并对其殴打,赵某某头部受伤,为保护自己,被告人才绑住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家庭矛盾,又系亲戚,没有索取钱财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不构成绑架罪,应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过错,请法庭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缓刑。并申请了赵**、赵**出庭作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赵**因其母亲李某某和爷*某乙于6月10日晚在民权县程庄镇新赵庄村被其姨夫赵*某殴打一事,带领赵**、俞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六人到程庄镇蒋庄村委金集村赵*某家中与赵*某理论。因言语不和,赵*某从屋里拿一把水果刀,赵*某与赵**在院子里追赶,赵*某用刀子在赵**身上比划,并打赵**,赵**捡起一个啤酒瓶将赵*某头部打伤,赵*某追上赵**后将赵**绑住,一同回到赵*某屋里。赵**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经多方做工作,直到下午5时许,赵*某才将赵**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11日早上,赵**领着五六个人到其家里找事,赵**准备打其,其就回屋里掂了一把菜刀,对外甥***说”你们五六个来找我的事,昨天你爷咋打的我,今天咋还给你”,其就朝赵**脸上打了两巴掌,赵**随即掂了一个啤酒瓶打其头上。其倒地起来后,赵**他们几个又掂铁锨、抓钩朝其跟前偎,其就掂刀子撵赵**,把他摁倒在地,用刀子对着他说”你们敢动就捅死他”,那几个人把东西一扔就跑了。赵**求饶”姨夫,我错了,我不该打你,你饶了我吧”,其对他说”我都是为了找你姨,只要见了你姨啥都不说了”。其还对赵**说今天必须把你绑住,来换你姨来见。其就用刀子割了一段绳子,把赵**绑住了,让他跟其去屋里。感觉时间不长,公安人员就过去了,让其把外甥放了,其说不放,除非妻子过来说话。后来其两个姐姐劝说,才把赵**放了。其回到屋里,说不见妻子不出去。其妻子后来跪院子里说一会话就晕了。其以为是公安局让她晕的,其没有出屋门。后来武警直接夺门进去了,其把锤子、剪子扔了。没有反抗被摁倒在床上了。

2、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0日,赵某某到其家找其妻子李*乙,赵某某打了其母亲和爷爷。6月11日,其和俞某某、王某某、赵**、孟某某、刘某某去赵某某家,发生冲突后赵某某拿个刀子要其跪下,其捡个玻璃瓶子打在赵某某头上了。*某某拿刀追,其拿个铁锨,赵某某又拿个木棍转圈,在东墙根其被追上,其用铁锨打在赵某某左肩上。后来其被赵某某抓住,赵某某不让其动,赵某某要用绳子把其绑住。绑好后,院子里就剩其堂兄弟赵**,其让赵**走,赵某某也说赵**咋不走呢,赵**就跳墙走了。*某某把其弄到西屋耳房,他接到可能是他姐或者他哥的电话,让把他放了,赵某某说不能放,是几个人来找他的事哩。坐了四五个小时,他姐去了还是让放了其,赵某某说让其妻子李*乙来见他,要不就不放人。

3、证人孟某某、赵**、俞某某的证言,证明赵**在赵某某家互相追赶厮打,赵**被赵某某用绳子绑住的事实。俞某某证明赵某某摁住赵**时,赵某某用刀扎赵**,赵**开始求饶”我错了,不跑了”。

4、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在赵某某家,赵**与赵某某发生冲突,互相追赶,赵某某打赵**,赵**用啤酒瓶砸伤赵某某头部的事实。

5、证人赵**的证言,证明赵某某2015年6月10日在其儿媳妇家门口打架,赵某某打了其儿媳妇。其过去也被赵某某踢伤裆部。

6、证人赵*的证言,证明其父赵某某用绳子绑住赵**的事实。

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有天晚上十点多,大姐李*某电话说赵某某去她家闹事,把她和公公都打了。第二天中午一两点,大姐说其儿子赵**被赵某某绑架了,派出所长让其回去。其到家的时候,赵某某已经把赵**放了,刀子扔出来了。其劝他跪那都晕了,醒来已在县医院了。

8、证人李*某、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女儿李*乙和赵某某经常生气的事实。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赵*某与李*乙夫妻关系不好,2015年6月10日赵*某去其家找李*乙,赵*某将其和公公赵*乙打伤的事实。

1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在李某某家门口将李某某、赵**打伤的事实。

11、证人程某某、赵**、王**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上午10点多,看到赵某某家好多人,听说在其院子里绑住一个人,直到下午四五点赵某某被抓走了。

12、证人王**、刘**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放赵某甲后被抓获经过。

13、被抓获现场照片、绑架案情说明,证明现场情况。

14、书证:赵*甲人体损伤鉴定书、李**人体损伤鉴定书、赵*某精神性司法鉴定书、赵*某检测报告书,证明赵*甲、李**构成轻微伤,赵*某患有脑外伤后人格改变,对本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出庭证人证言相矛盾,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赵**等人去其家找事的背景下,双方言语不和,赵*某持刀与赵**在院内追赶,互有致伤,后将赵**绑住,该事实清楚,被告人赵*某事先没有绑架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绑架罪不妥,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被告人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此案系由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主动到被告人家中寻事,有明显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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