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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5年3月29日开庭审理,原告吕*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吕*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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