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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甲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景*甲诉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居一年,现已无法挽留这段婚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子景*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同意离婚,孩子随着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子女如何抚养,如何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子女的身份以及被抚养人的抚养年限。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景*乙,随被告生活。因生活琐事,2015年6月份被告曾到原告住所地起诉原告离婚,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来院起诉离婚。

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上次被告起原告离婚至本次原告起诉被告时,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也不联系,夫妻关系仍未得以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婚生子一直跟其被告生活,从对子女的成长有利的原则,不改变现在子女的生活环境出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婚生子景*乙宜随被告生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据河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原告应承担25%的比例为宜,景*乙抚养费数额为46125.25元(10853元×17年×25%),应分期支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景*甲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子景*乙由被告刘*抚养,由原告景*甲共支付抚养费46125.25元。支付方式为:自2016年起原告景*甲于每年5月1日支付当年度景*乙抚养费用1万元,直至支付清抚养费46125.25元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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