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杨*、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景*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河南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