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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酒后无证驾驶浙A×××××号二轮摩托车驮着其女友李**,沿还乡祠至刘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刘庄村南侧时,撞上李*甲停在路南侧的无号牌拖拉机上,造成两车损坏,刘*及乘车人李**受伤。经鉴定,李**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为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李*甲、伊某甲、李*乙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前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丙医药等各项费用73000元,双方达成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刘*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及被害人李**的个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验、绘图、拍照的情况。

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证明没有查询到被告人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本院查明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丙不负事故责任。

5、检验报告,证明经商丘普集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刘*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6、归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驾驶浙A×××××号二轮摩托车驮着其女友李**,沿还乡祠至刘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刘庄村南侧时,撞上李*甲停在路南侧的无号牌拖拉机上,造成两车损坏,刘*及乘车人李**受伤。

7、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证实刘*与被害人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各项损失73000元,双方达成了谅解。

8、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无犯罪前科。

9、证人李*甲证言,2015年7月5日20时许,我开一辆拖拉机去刘店集还乡祠至刘庄公路西刘庄南侧拉一根废弃的电线杆,伊某乙和李**帮忙,我们用一根钢丝捆好电线杆用拖拉机往上拉,没有拉上来。大约20时40分,有一男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一个人,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很快,行驶在公路中心线的南侧,摩托车的前轮一下子撞到拖拉机北侧的前轮上,摩托车倒地向西滑行三四米,骑摩托车的男子和坐车的妇女都受伤了,骑摩托车的男子好像喝酒了。我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调查处理。

10、证人伊*乙(伊*甲)、李*乙(李鲜)的证言与证人李*甲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张*证明,2015年7月5日,其母亲李**乘坐男朋友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12、被告人刘*供述,2015年7月5日20时40分许,我驾驶浙A×××××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女朋友李**,沿还乡祠至刘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较黑,用的是五档,车速有五六十公里左右,行驶到西刘庄村南时,发现公路南侧停一辆拖拉机,已来不及躲避,与拖拉机撞上了。我当时就摔晕了,醒过来就在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了,具体情况我不记得了。我没有驾驶证,当时骑摩托车没戴头盔。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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