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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有限公司(下称新**司)与河南**限公司(下称佳**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武*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新**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焦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武**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3)武*重字第00023民事判决。新**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重字第00023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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