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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3)武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不服提起上诉,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高**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初,被告人在原告的住房后面建设七层楼房,因距离很近,很可能影响原告住房安全。所以,被告当时承诺:如果施工中或楼房建成后造成对原告住房的危害,被告予以赔偿。且双方约定了赔偿方法,同时被告还向银行交了保证金,取得原告信任。但是,被告楼房建成后不久,原告的住房就出现了裂痕。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不料,被告却出尔反尔,不仅不依法赔偿,反而取走了保证金,至今搪塞推诿,不履行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责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损失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佩*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所建房屋相邻是事实,但房屋之间距离不少于四米。2、原、被告曾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协议也是事实,但由于房屋建成三年内对原告房屋没有影响,我方即将保证金12万元取走,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经鉴定,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系原、被告双方的房屋地基软弱,加上原告一、二层连接较弱,致使原告老房子一、二层连接处开裂,但该房尚未造成危房,原告的房子是原、被告双方原因造成,并非被告单方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当申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作出修复方案,双方再按实际损失承担。原告要求赔偿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协议是在原告阻挠被告正常施工的前提下签订的,是无效的,原告房屋所出现的贯通性裂缝不是协议所指的裂痕,被告的建房行为与原告房屋的贯通性裂缝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是多少,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的赔偿数额标准是否合法适当?2、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系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还是违约责任纠纷?3、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损害应否进行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数额的鉴定?4、对原告房屋的损害与原告自身的房屋质量等有无因果关系?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其责任比例应否划分及如何划分?5、原告房屋出现的贯通性裂缝是否是协议约定的墙体裂缝?6、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原告户口页、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原告的房产证、土地证,证明原告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3、2010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以证明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8万元,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4、以被告名义办理的存款证明。5、定期存款单,证据4、5证明被告违约,违约的事实是其单方取走协议约定的十二万元,导致原告不能按时依约得到赔偿。6、人民法院委托对房屋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应依约承担责任。7、鉴定费票据一张2000元,证明原告为鉴定付出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承担。8、2010.03.18武陟县建设委员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该意见书第2页载明被告与原告建筑物是相邻关系,被告建筑物无相关合法手续,第3页载明原被告达成协议,不存在被告违背真实意思;同时证明被告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9、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建筑物未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高**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对3对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对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6无异议,但说明,结论上说明原告的主墙未出现裂缝,在楼房与厨房连接处出现贯通性裂缝,按照鉴定,原告房屋尚未构成危房完全可以修复,且贯通性裂缝与被告建房之间无因果关系。对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由我方承担。对于证据8信访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指向有异议,原告向武陟县信访局反映此事同时多次阻挠被告施工这是事实,双方协议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签订的。对于证据9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两份证据不是新证据。

被告高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核,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有关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是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被告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是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案件相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9,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初,被告高**在距离原告王**的住房外墙4.0米处开发地面建筑,总高度23.30米,建筑+-0以下挖深3.28米(地下室及基础)的砖混七层(不含一层地下室)商品住宅楼,考虑到会影响原告的房屋安全,经武陟**员会调解,原、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了关于房屋损害赔偿办法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项约定,甲方(高**)建楼过程中和建楼后如果对乙方(王**、申*太等四户)的房屋形成了危害甲方应给与乙方经济赔偿,第4条约定,乙方墙体出现宽大于2.5mm、长于2500mm的裂痕,甲方按乙方原房屋标准翻新新房或分别一次性赔偿一层房40000元、两层房80000元。甲方并按照协议书约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中**行存入120000元定期存款作为保证金。商品住宅楼建成不久,原告所居住的房屋主房(二层)与厨房(一层)联接处即出现了上宽下窄,顶宽约18mm,上至屋面,向下延伸至墙基部的贯通性裂缝。为此,原告王**多次要求被告高**赔偿,但均被拒绝,且被告取走保证金,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王**为鉴定房屋受损支付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层厨房处出现裂痕,且该宽大于2.5mm、长于2500mm的裂痕,被告应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按原告原房屋标准翻新新房或分别一次性赔偿一层房4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经武陟**员会调解后达成的,被告称协议是在原告阻挠被告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被迫签订的是无效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房屋所出现的贯通性裂缝不是协议所指的裂痕及被告的建房行为与原告房屋的贯通性裂缝不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被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一层房屋裂缝损失4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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