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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太与高**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太与被上诉人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太于2013年8月28日向武**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高**赔偿申*太损失80000元;2、诉讼费由高**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3)武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武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重审,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武民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申*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太的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初,高**在距离申*太的住房外墙4.0米处开发地面建筑,总高度23.30米,建筑+-0以下挖深3.28米(地下室及基础)的砖混七层(不含一层地下室)商品住宅楼,考虑到会影响申*太的房屋安全,经武陟**员会调解,双方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了关于房屋损害赔偿办法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项约定,甲方(高**)建楼过程中和建楼后如果对乙方(王**、申*太等四户)的房屋形成了危害,甲方应给与乙方经济赔偿……,第四条约定,乙方墙体出现宽大于2.5mm、长于2500mm的裂痕,甲方按乙方原房屋标准翻新新房或分别一次性赔偿一层房40000元、两层房80000元。甲方并按照协议书约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中**行存入120000元定期存款作为保证金。商品住宅楼建成不久,申*太所居住的房屋主房(二层)与厨房(一层)联接处即出现了上宽下窄,顶宽约18mm,上至屋面,向下延伸至墙基部的贯通性裂缝。申*太为鉴定房屋受损支付鉴定费2000元。为此,申*太多次要求高**赔偿,但均被拒绝,且高**取走保证金,申*太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申*太所有的房屋一层厨房处出现裂痕,且该宽大于2.5mm、长于2500mm的裂痕,高**应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按申*太原房屋标准翻新新房或分别一次性赔偿一层房40000元。关于申*太主张高**赔偿400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经武陟**员会调解后达成的,高**称协议是在申*太阻挠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被迫签订的是无效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高**称申*太房屋所出现的贯通性裂缝不是协议所指的裂痕及高**的建房行为与原告房屋的贯通性裂缝不具有因果关系,但是高**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对高**的该项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一、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太一层房屋裂缝损失40000元;二、驳回申*太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00元、由申*太负担900元,由高**负担900元。鉴定费2000元由高**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申*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高佩*赔偿申*太80000元,并由高佩*承担诉讼费。理由:首先,申*太房屋出现的损害结果,系高佩*楼房建设引起的,并经鉴定机构予以确认,高佩*亦未提出重新鉴定,且双方此前已就赔偿办法自愿达成协议,故高佩*应依照协议第四条之约定赔偿80000元。其次,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损害系高佩*建房造成,但原审法院判决高佩*赔偿40000元,而未以双方协议约定的两层楼房80000元,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高**答辩称,关于因果关系问题,鉴定报告确定的申*太房屋出现裂缝有三个原因,一是软弱地基,二是房子之间距离较近,三是申*太房子一二层之间连接较弱,双方房子距离较近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因此,高**最多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本案不适用协议的约定,协议约定的是墙体出现裂缝,而不是本案中两个房子之间出现的贯通性裂缝。在本案中,申*太的主房距离高**的房子最近,协议并没有约定两个房子之间出现贯通性裂缝的处理内容,原则上来讲,高**就不应当赔偿,故申*太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太要求高佩明赔偿损失8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申**的主张同上诉状。另补充:根据协议约定,裂缝宽度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标准,高佩明应当赔偿80000元。原审以一层标准判决不当,应以两层标准判决。房子是一个整体,对墙体裂缝不能过于片面理解,鉴定结论中的贯通性裂缝就是墙体裂缝,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两层标准进行赔偿。

针对争议焦点,高**的主张同答辩状。另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是墙体出现裂缝的处理办法,但并没有约定主房与配房之间出现裂缝怎么处理。现在主房墙体完好,申*太要求按照两层标准进行赔偿,没有任何依据。申*太的主房和配房不是一个整体,两房之间出现裂痕不是协议约定的墙体裂痕。申*太的房子尚未构成危房,完全可以通过加固处理,全部的费用也要不了40000元,所以申*太要求赔偿80000元应予驳回。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太与高**因建房一事,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查明,申*太主房和厨房不是同一地基,现主房与厨房连接处出现贯通性裂缝,并不是主房或厨房墙体出现裂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申*太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两层房”标准计算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高**建房对申*太房屋之间出现裂缝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认定高**赔偿申*太损失4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800元,由申*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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