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弘**限公司不能履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弘**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经郑州**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河南隆**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河南隆**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隆**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