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上诉人南阳卧龙岗轧花总厂(以下简称卧龙轧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卧龙轧花厂的委托代理人李书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0元,退还给上诉人高**10元,退还给上诉人南阳卧龙岗轧花总厂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