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志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志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杨**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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