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王*甲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八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王*甲患有××,说走就走,没有在家过一天。婚前被告王*乙向原告索取彩礼款16000元及房屋款80000元。原告与被告王*甲共同生活不到十天,双方毫无感情可言。婚前被告方向原告家索取彩礼款及房屋款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96000元中16000元说是赠与我父母的,80000元是彩礼款,而不是建房款。我们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款不应该反还。

被告王*乙辨称:彩礼款大部分用于给我女儿看病了。我女儿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与被告王*甲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八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被告王*甲在婚前患有××,后经治疗现已基本恢复正常。婚前原告给付被告方*礼款9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与被告王*甲2013年举办结婚典礼,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称其给付被告96000元中有80000元建房款,但其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虽双方现已经本院判决离婚,但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不符合法定彩礼返还情形,故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200元,由原告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