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倍、第三人牛**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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