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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时时处处都防着原告。并且,被告还趁原告不在家时,偷走原告价值3万元的金银首饰及现金5000元,在原告向其索要时,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还谣言要杀死原告全家,原告家人前去询问,也遭到被告毒打。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婚生子王*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不是经人介绍认识,而是自由恋爱;原告所说被告殴打其家人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的家人,是原告的家人殴打被告的家人;被告没有看到原告的价值3万元的财物;房子是婚前被告的父母所买,小孩也一直是被告的母亲抚养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乙。2016年1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书证、原告、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交往而结婚,婚前有一定了解,且生育了一个男孩,说明二人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而且,原、被告的儿子还不满两岁,正需要父母共同呵护和家庭温暖,其二人身为父母,应当担负起抚育幼子的责任。原、被告原本来自不同的家庭,在生活中有些摩擦在所难免,双方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维持和睦的婚姻家庭秩序。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潘*与被告王*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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