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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吕某某、赵**、邓某某、马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赵**、邓某某、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赵**、邓某某、马某某,辩护人杨*、宋*、包**、党俊湘、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博网站的账号设置下级账号,经被告人吕*某介绍接受吕**的20万元的投注。吕*某代赵某某与吕**结账。

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赵**在赌博网站的账号设置下级账号,接受伏某某2万元和王某某10万余元的投注。

2014年3、4月,被告人邓某某在赌博网站设置下级账号,接受刘**20万元的投注。

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赌博网站设置下级账号,接受杨某某10万余元、冯某某1万元、麻某某4万元的投注。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赵**、邓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3月5日、2014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照片、证人吕**、伏某某、王某某、刘**、杨某某、冯某某、麻某某、马**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邓某某、马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某某为赵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某在与吕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吕某某其次要作用,是从犯。赵某某、邓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吕某某系从犯,又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赵**能主动投案又是初犯,有悔罪表现;马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因此对五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赵*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四、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五、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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