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范**等与陈*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范**、陈**、王**、郑**、岳**、张*、王**、王**被告陈*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范**、陈**、王**、郑**、岳**、张*、王**、王*特别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范**、陈**、王**、郑**、岳**、张*、王**、王**称:2012年,被告陈**以承诺给上述原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收取上述原告现金71590元。至今被告不但没有为原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且不退还收取的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现甚至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715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全辨称:我不认识这些原告,也没有收过他们的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范**、陈**、王**、郑**、岳**、张*、王**、王*在庭审中无法证明其所诉属实,本院无法查明被告陈**是否收到原告交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费用71590元。原告当庭无法提交充分证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证实,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范**、陈**、王**、郑**、岳**、张*、王**、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89元,由原告郑**、范**、陈**、王**、郑**、岳**、张*、王**、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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