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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离婚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汪**,××××年××月××日生育长子汪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原告,无法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与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汪*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一、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不实;二、没有经常打原告,原告诉称经常打原告不属实;三、夫妻感情没有破裂,2015年原告还回家过春节。今年正月十五因为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原告才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彭*与被告汪*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汪*甲,××××年××月××日生育长子汪*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出外务工,2015年底回家过春节,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共同生活有多年,并先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原告与被告各自冷静反思,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关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相互宽容,消除隔阂,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彭*与被告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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