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保良、王**、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博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为1456.5元,由原告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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