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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4月13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工程款206000元。济**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刘**、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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