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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沈**、中国人民财**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沈**、中国人民财**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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