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沈**、中国人民财**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许**案件判决书
酒立与卫西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师**与被上诉人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沈小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蒋*、商丘晨**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浙江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杭州**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