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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沈小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沈**、中国人民财**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中国人民财**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对沈**、中国人民财**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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