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诉被告王**、陈**、中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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