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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