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魏**与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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