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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被告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刘*丙、刘*丁,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曾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法院未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没有联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女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夫妻共同财产拖拉机一台、小铲车一台、家中房屋5间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如果双方达成调解的话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三个子女都跟随被告生活,小铲车及拖拉机是被告于2014年借钱买的,现在欠下外债7万元,小铲车3.1万元,拖拉机8万元购入,小铲车及拖拉机还在家中。老家有三间平台是婚前被告父亲所建。原、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双方正常共同生活,此后未再共同生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张*和被告刘*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刘*乙,××××年××月××日生一子一女刘*丙、刘**。3、刘*甲答辩状一份,证明:①被告刘*甲曾于2008年向原告张*提出过离婚;②自2010年开始原被告之间就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③2014年6、7月份发生的事件,说明原被告两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升级为原被告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由此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④2010年原被告共同购置家用拖拉机一辆,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4、鉴定书一份、接警登记表一份及公安局证明,证明被告刘*甲曾于2014年7月4日对原告张*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张*头面部受伤。5、离婚起诉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①原告张*已于2014年7月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张*的本次起诉属于第二次起诉;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且互不联系,被告为了让原告见不到自己亲生骨肉,偷偷为三个子女全部办理了转学手续,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被告带孩子在路上碰见原告,叫原告但原告不停,被告拍了原告两下并不是故意打原告。

本院认为

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诉称意见,基于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刘*丙、刘*丁,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法院未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希望双方能够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但是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以调解为条件也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综合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个人经济情况、家庭环境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婚生子女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女刘**、婚*甲和婚*乙由被告刘*甲抚养为宜,双方均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原、被告财产问题,原告张*明确声明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不要求法院处理财产问题,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刘*甲辩称还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明确声明债务由被告承担,故被告辩称的债务问题本院不予处理。考虑原告张*离婚后没有固定住处等实际生活困难,本院酌定由被告刘*甲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和被告刘*甲离婚。

二、婚生女刘**、婚*甲和婚*乙由被告刘*甲抚养,双方均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被告刘*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生活帮助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甲承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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