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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郭**与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郭**与被上诉人平顶**产医院(以下简称现代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原告郭**在怀孕24周左右时,去被告现代妇产医院做**维彩超检查。在检查前,原告郭**在产前胎儿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签名确认。该知情同意书告知了郭**此次检查的范围和项目,并告知在超声检查中常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胎儿分辨率等因素的限制,有些结构不能被完全显示清楚。此外,产前系统超声检查不能检查所有的胎儿畸形,因此通过系统超声检查不能保证出生的胎儿全部完全是正常的。对此,原告郭**表示,当时被告并没有向其作解释说明,只是让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时,被告多次在网站、《平顶山晚报》等媒体上介绍、宣传自己的**维彩超技术,号称自己的**维彩超设备国际一流;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观察宫内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为早期诊断胎儿先天性体表畸形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能立体显示胎儿各器官的发育情况;**维彩超最佳时间为怀孕20-28周(约5-7个月);**维彩超分辨率很高,能够清晰看见胎儿的生殖器官以及每个部位和内脏器官的发育情况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才去被告处做的**维彩超检查。当天的**维彩超检查报告单上显示胎儿双肾、膀胱等可显示。并备注:此报告单仅供临床参考,不作证明之用,签名有效。被告医院的医生郑**作为检查医生在该检查报告单上签名,李**作为审核医生在该报告单上加盖私人印章。原告为此支出检查费180元。

2013年7月19日,原告郭**在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做超声检查,报告单上显示:胎儿左肾区未见正常肾脏回声(建议出生后复查)。2013年7月20日,原告郭**生育一名男婴。胎儿被诊断为:左肾缺如。出院医嘱建议原告对新生儿进一步查肾脏彩超。2013年8月31日,原告带孩子去平顶**民医院作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检查显示孩子左肾区未探及正常肾脏声影,超声提示:双侧睾丸鞘膜积液、盆腔囊性包块(左肾区异位肾积水?建议其他检查)。原告为此支付检查治疗费267元。2013年11月20日,原告又带孩子去郑**童医院作彩超检查,超声提示:左肾位置上未见典型肾脏声像图、膀胱左后方囊性暗区、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原告在该院及郑州**属医院支付检查费376元。庭审中,原告述称,因孩子出生后有缺陷,给原告郭**造成很大精神压力,导致其没奶哺乳,并在平顶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又支付医疗费1449.24元。后二原告又带孩子去郑**童医院、郑州**属医院去咨询、检查、治疗,共花费挂号费、医疗费1928.84元,交通费1614元。

2014年3月3日,原告宋**、郭**向我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要求调取上述两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被告现代妇产医院向我院提交了上述两位医生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李凤*于2012年11月13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地点为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郑**2010年11月28日取得助理医师资格,执业地点是莆田**医院,2013年4月5日为原告郭**做产前检查时没有变更执业地点。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初稿)》,对胎儿主要解剖结构进行系统观察以及对严重结构畸形进行系统筛查属于Ⅲ级产科超声检查。对此,二原告表示,在原告郭**做四维彩*检查时,只有郑**一人在场,其为助理医师且其没有变更执业地点,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的规定,且违反了《中**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要求“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本岗位从事妇产超声检查工作5年从以上,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的规定,应当推定被告有过错。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及家庭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581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05816.08元。被告则认为,由于受医疗设备先进性、准确性、检查经验等诸多原因影响,四维彩*检查不能排查出所有的畸形,产前检查知情同意书以及彩*检查报告单均对此作出提醒,还需要在产前进行复查,不是只检查一次。很遗憾,孕妇本人及其家人忽略了中晚期保健检查。检查医生郑**虽然只是助理医师,但审核医生是李凤*,也是符合医疗惯例的。郑**的执业地点虽然没有变更,但其有国家认定的助理医师资格,且变更执业地点需要一个过程,这与本案发生的孩子缺失一个肾没有必然的关系。对于180元检查费,被告认为医院已经实施了检查,不应再返还。对于在郑州包括平顶山多家医院的检查费用,被告认为是过度检查,有些事项不应该索赔。对于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因为孩子是否缺失一个肾医院不清楚,如果确实孩子缺一个肾,且医院有过错,与损害发生有因果关系,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产前检查知情同意书,医院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到被告处进行产前四维彩超检查,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检查行为,应视为原告郭**与被告现代妇产医院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最终选择要求被告现代妇产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过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等业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否则,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同时,《中**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要求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现对原告郭**实施产前检查的郑**为助理医师,且未变更执业地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推定被告现代妇产医院存在过错,其在对原告郭**进行产前检查时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与原告郭**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侵犯了原告宋**、郭**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故被告现代妇产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180元检查费,由于被告现代妇产医院已经实施了检查服务,原告要求其赔偿该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孩子出生后的检查、治疗费、交通费以及原告郭**因产下缺陷儿遭受打击后所支出的治疗费,由于二原告之子残疾的原因是先天性残疾,医院对原告郭**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残疾、原告郭**受打击之间虽没有必然联系,但被告的过错客观上给二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结合被告现代妇产医院的过错程度对上述损失本院酌定为2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对此酌定为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平顶**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宋**、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宋**、郭**负担1646元,被告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负担771元。

上诉人诉称

宋**、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不仅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且医疗行为违法,侵犯了上诉人优生优育选择权,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严惩。2、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与被上诉人承担的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是被上诉人造成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不是酌定。被上诉人检验结果是错误的,让上诉人为被上诉人错误的医疗行为买单不符合法律规定,检验费180元应当予以支持。3、上诉人希望得到一个完整、健康的孩子,结果不得不面对有缺陷的孩子出生和今后的治疗,对上诉人精神伤害是巨大的、长期的,上诉人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算高。综上,请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将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责任认定过轻,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将少判73816.08元,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现代妇产医院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有以下三个:一、关于上诉人郭**与现代妇产医院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郭**以优生、优育的目的到现代妇产医院做四维彩超检查,并在产前胎儿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现代妇产医院对郭**做了四维彩超检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关于被上诉人的四维彩超检查行为与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2013年4月5日郭**在现代妇产医院所做四维彩超检查报告,显示胎儿双肾、膀胱等可显示。2013年7月19日,郭**在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作超声检查,报告显示胎儿左肾区未见正常肾脏回声(建议出生后检查)。2013年7月20日,郭**生育一名男婴。胎儿被诊断为:左肾缺如。出院医嘱建议原告对新生儿进一步查肾脏彩超。2013年8月31日,原告带孩子去平顶**民医院作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检查显示孩子左肾区未探及正常肾脏声影,超声提示:双侧睾丸鞘膜积液、盆腔囊性包块(左肾区异位肾积水?建议其他检查)。上述事实印证现代妇产医院对郭**所做四维彩超检查时存在结论错误。其错误结论与现代妇产医院指派无从事执业活动资格、无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四维彩超检查有直接关系,现代妇产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存在明显过错,导致郭**做四维彩超检查的目的不能实现,其检查结果对郭**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现代妇产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二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5816.08元,现代妇产医院应予赔偿。原审酌定赔偿2000元不当,应予纠正。三、关于原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是否适当的问题。面对有缺陷的孩子,二上诉人所面对的是今后的长期治疗,其精神伤害是长久的。依据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应酌定为50000元。综上,宋**、郭**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宋**、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平顶**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宋**、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81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宋**、郭**负担1281元,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负担1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宋**、郭**负担873元;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负担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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