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程**、杜**、蔡**、唐**、平顶山**有限公司、平顶山**备有限公司、平顶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程**、杜**、蔡**、唐**、平顶山**有限公司、平顶山**备有限公司、平顶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学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冯学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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