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材经营部诉河南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牛管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牛管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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