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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材经营部与河南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材经营部诉河南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牛管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牛管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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