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