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