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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同一村民组,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9月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易**。××××年××月××日生育次女易子芙。双方虽系同村同组村民,但中学肄业后各自外出打工,婚前缺乏了解,媒人介绍后匆忙结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生性多疑,限制原告和父母通话,扑风捉影,无端怀疑原告在外有情人,进而对原告进行指责和辱骂,使原告身心疲惫,夫妻感情丧失殆尽。2015年春节后,双方分居至今,两个女儿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今年正月十五下午,被告从娘家回家,逼迫原告父母找原告回家离婚,因原告在浙江无法立即回去,被告便将家中乱砸一通。2016年2月28日下午,被告再次闯入原告家,逼迫原告母亲让原告回家离婚,因原告仍在外地,被告便迁怒于原告母亲,骑在原告母亲身上对原告母亲进行殴打,邻居无人敢拉架,直至警察赶到才将其制止。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照片一组。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从小一起长大,又是同班同学,彼此都比较了解。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过架,夫妻感情很好。2、原告提*是对父母的愚孝。被告和婆婆是存在着一些矛盾,因为原告在外打工的钱都寄给婆婆了,被告带着孩子没有生活来源,向公婆要钱,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若因此提出和被告离婚,实属愚孝。3、原告称被告骑在婆婆身上殴打婆婆不属实,实际上是婆婆先动手打被告,被告将水泼了婆婆一身,后来就发生了撕打,婆婆拽着被告的围巾不放,将我们拽倒,压在了婆婆身上。公婆一家人都对被告进行殴打,公公拿着手机拍照,只拍了被告和婆婆厮打的部分,没有拍他们打被告的照片。被告身上也有伤,照片在派出所。原告称被告逼迫原告离婚不属实,是原告一直在逼迫被告离婚,被告没有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2008年经媒人介绍于当年9月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易**。××××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易子芙。2016年2月28日,被告赵某某和原告易某某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撕打,后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及时制止。原告易某某以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易某某请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被告赵某某不同意离婚。被告赵某某和原告易某某父母之间存在矛盾,但系正常的家庭纠纷,各方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彼此相互了解,双方结婚时间长,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次女易子芙尚不满两周岁。为了孩子和一个完整的家庭,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难得的姻缘,双方多交流、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易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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