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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段国帅、刘**、漯河家**有限公司、河南天**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段国帅、刘**、漯河家**有限公司、河南天**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被告段国帅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漯河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770万元及利息。庭前原告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限公司起诉申请;2、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20500元及利息。2015年9月15日,原告张**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51元,应收取116723元,减半收取58361.5元,由原告张**负担。退回原告张**诉讼费8078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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