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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灵宝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灵**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以其与被上诉人灵宝市**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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