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鲁山**管理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鲁工商)注销登记企核准字(2014)第54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鲁山**有限公司”已被鲁**商局注销登记。鉴于原告的诉讼主体已被注销,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财产已全部抵账给予他人,不存在财产继承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鲁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