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龙**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信和(郑州**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和追加被告申请书,没有通知信和(郑州**限公司参加庭审,亦没有对胡*对信和(郑州**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8元,退还胡兵300元,退还河南省**有限公司13518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