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卢X与被告张**、郏县水**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卢**、卢X于2016年4月5日以卢**受伤骨折处没有愈合,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郏县水**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卢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卢**、卢X撤回对张**、郏县水**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卢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