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张**、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韩**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