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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薛**等与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张**、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韩**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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