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甲、史**诉被告韩*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乙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甲、史**撤回对被告韩*乙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为53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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