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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乙与刘*、谢*甲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谢**与谢*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刘*、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李**,谢*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少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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