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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连富群及吕**、郑州市管**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管**村第三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连富群及原审被告吕**、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管**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管**村第三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乔*的委托代理人崔**,连富群的委托代理人李*,吕**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郑州市管**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管**村第三村民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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