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冯**诉被告娄**、娄百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冯**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冯**、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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