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商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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