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增诉被告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增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孙*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褚**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邵*与被告暴**、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许*、中交国通公**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守换被上诉人河南美**理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魏**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党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南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