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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魏**及原审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初字第0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魏**、原审被告宋**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宋*向原告魏**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魏**现金柒拾万元整。宋*2011.8.5”。当日,原告魏**从自己所有的中国建**支行账户(账号:55×××48)打入被告宋*账户700000元(账号:62×××03)。2011年12月21日,因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利息被告宋*向原告魏**,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魏**现金玖万元整(90000)。宋*2011.12.21”后被告宋*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在侦查机关对其所作的笔录中宋*供述所借原告魏**钱款均是用于赌博。另查,被告宋*与被告宋**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1年11月6日协议离婚。被告宋*称自2011年起以自己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均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支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宋*向原告魏**出具了借款手续,且原告魏**已实际交付借款本金,被告宋*以原告明知出借借款系被告用于赌博支出,该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抗辩,但该抗辩理由缺乏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宋*应该承担向原告魏**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宋*归还借款7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魏**撤回对2011年11月17日所生成的2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魏**与被告宋*虽就借款利息没有书面约定,但通过被告宋*向原告出具的2011年12月21日的借条,能够确认双方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已超出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宋*应自2011年8月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魏**利息。本案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被告宋*在刑事侦查机关中供述及自己所做证明均承认自己有赌博恶习,2011年所借债务均用于赌博。结合自该借款3个月后,二被告即已离婚及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不应认定为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宋*、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1年8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魏**负担900元,宋*负担108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上诉称,被上诉人虽然持有上诉人签字的借据,但该70万元是在赌场用筹码结算的赌资,欠条是赌债,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魏**法院已追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赌博罪,被上诉人魏**在赌场专门负责放充,都是涉及赌博犯罪的被告人之间的账目往来转账手续,足以证明是赌资往来。故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魏**答辩称,上诉人到我家说是要开公司,需要借钱作担保,没有说是赌债,还说她丈夫收入高,才借给她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宋**陈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赌场形成的赌债。请求按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双方上诉及答辩意见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70万元是否属于赌债;2、被上诉人是否支付给上诉人70万元;3、原审判决支付利息是否依据充分。

本院认为

二审中上诉人出示证据一组:上诉人出示其银行流水账,证实其在赌博期间和被上诉人有银行账目往来,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另查明1、魏**、孙**、宋*等人涉嫌赌博罪,魏都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刑事判决,正在许昌**民法院二审中;2、宋*银行卡流水明细显示:2010年12月7日,宋*向魏**转账36万元、2011年6月14日,转账48万元、2011年7月14日转账5万元;2011年8月5日魏**向宋*转账70万元,此笔款项宋*向魏**出具有借条。被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的两笔借条(2011年11月17日借款20万元、2011年12月21日借款9万元)在双方账目上没有显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与答辩,本案的争议核心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法院应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义务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的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借条,但双方当事人均因赌博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借款理由,不足以证实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初字第00014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魏**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2500元,由被上诉人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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