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以被告将原告由戒毒所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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