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石安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5日,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临颍县小商桥景区的彩绘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竣工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11万元后剩余7万元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滞纳金2万元,维修工资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结算表是原告单方面的结算,原告对彩绘工程的测量没有通知我参加,对于原告单方面的结算及测量结果我均不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原告李**与被告石安岭双方签订了彩绘施工承揽合同,原告石安岭将自己承包的临颍县小商桥景区彩绘工程承包给原告李**施工。合同约定:每平方彩绘为450元,滴水面积,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进行施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11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量约定不明,工程款不清发生争执,原告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石安岭给付工程款7万元及滞纳金2万元,维修工资3万元。

2014年10月30日,在本院主持下胡桥**有限公司经理娄**,技术人员王**、小商桥景区工作人员丁**及原被告双方共同对原告承揽的工程量进行了实际测量,经过测量,原告李**施工彩绘面积共计为309.64平方米,原被告双方对测量的数据签字认可,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工程款为139212元(309.64平方米×每平方米450元)被告石**已支付原告李**11万元,被告石**下欠原告李**工程款29212元(139212元-1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石**双方所签订的彩绘施工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已实际施工完毕,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李**所做彩绘每平方米为450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后双方因工程计算方法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原告李**与被告石**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对原告李**施工量进行了实地测量。根据测量的结果,原告李**施工彩绘实际工程量为309.64平方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工程价款为450元,原告李**所承揽工程款为139212元,减去被告石**已支付的11万元,被告石**偿欠原告李**工程款为29212元。原告李**要求北大门两侧厢房内面积52.28平方米应计算工程量主张,因北大门两侧厢房内并没有作彩绘,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请求被告石**支付滞纳金,维修工资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劳动报酬29212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被告石安岭负担730元,原告李**负担1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