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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张百岁、史**、廉慧鸽、张**、张**、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张**、史**、廉慧鸽、张**、张**、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吕*,被上诉人张**、张**及其与史**、廉慧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被上诉人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元,姜廷章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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