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张**、史**、廉慧鸽、张**、张**、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吕*,被上诉人张**、张**及其与史**、廉慧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被上诉人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元,姜廷章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