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刘**、王*、河南**限公司、郏**街道办西关街社区四组、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8元,减半收取4524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