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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春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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