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春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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