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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发州与河南汇**份有限公司、郭号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司)、郭号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15年6月23日向源**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汇**司和郭号召赔偿其经营损失10万元,并由汇**司和郭号召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源民四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薛**、盛战军,被上诉人汇**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郭号召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四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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