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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党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占党与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以被告将原告由戒毒所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占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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