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占党与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以被告将原告由戒毒所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占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魏**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增诉被告宋*、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汉斯特自助烤肉旗舰店、祝**、李**、甘书军、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南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南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汉斯特自助烤肉旗舰店、祝**、李**、甘书军、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南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