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汉斯特自助烤肉旗舰店、祝**、李**、甘书军、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汉斯特自助烤肉旗舰店、祝**、李**、甘书军、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以被告同意协商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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