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汉斯特自助烤肉旗舰店、祝**、李**、甘书军、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以被告同意协商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魏**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与被告暴**、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增诉被告宋*、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南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南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党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汉斯特自助烤肉旗舰店、祝**、李**、甘书军、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